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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标准是在行为还是在结果
时间 : 2020-09-17 11:55:38 浏览量 :

(1)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原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自1997年修法以来,审判人员对于防卫行为的定性问题趋于避而不谈,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指导性案例,借鉴相关权威观点和理论通说,大胆提出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以资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所谓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

1.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

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2)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涉嫌(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什么类型犯罪

(1)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犯罪就认定什么犯罪,比如防卫过当造成了对方重伤或者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如对正在行凶。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故不存在正当防卫,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执法人员拘留、杀人。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被拘留,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包括侵害者的家属: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导致对方死亡,怎么判刑与赔偿

(1) 这个要根据案件情节具体情况来看,具体的判刑与赔偿需要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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