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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判断范围
时间 : 2020-09-09 09:00:39 浏览量 :

(1) 不属于防卫过当。民事责任应该不负,因为你不存在过错。

1.当防卫人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拳打脚踢,尚不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如果采取缓和的手段或工具足以制止的,就不应采取过激的防卫手段和措施,如明显凶残的暴力或杀伤力极强的凶器;否则,就明显超出必要性和限度性。

2.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防卫人是否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及防卫工具和措施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不影响防卫过当的认定。如胡咏平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咏平在与同事张某口角后遭到对方殴打威胁,遂准备两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藏在身上;下班途中被张某等多人拦阻推搡、掌打耳光时,即持尖锐的钢筋条捅刺张某朋友胸部,导致张某朋友重伤;两级法院最终以防卫过当对胡咏平减轻处罚。

3.单纯以人身损伤程度轻重作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衡量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该观点将人身损伤程度由轻及重分为轻微伤、轻伤、一般性重伤、严重程度重伤(肢体残疾等)或死亡四个层阶;认为,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轻微伤后果,则防卫行为实际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为“超过”,造成一般性重伤以上的为“明显超过”;其他依次类推。笔者认为,如此量化判断,一是片面强调了防卫行为的消极限制因素(防卫后果),而忽视了积极行使因素(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必要),有客观归罪之嫌;二是虽然符合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却严重违背个案平衡原则,不利于个案人性化处理;三是苛求一般防卫人在事件突发瞬间对动态中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作出专业性判断,并且准确量化控制防卫损伤后果,缺乏实践操作性,严重脱离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应对人身侵害的防御反击行为,在排除适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如果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手段和强度尚未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或者尚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具有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并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则构成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依法大胆适用这个法定情节,以求化解个案矛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

(1) 防卫过当的特征有: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暴力犯罪”,应指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已然构成犯罪,因为定罪不是防卫人的权力。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鉴于特殊防卫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对于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也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3.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四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在暴力程度上应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称“行凶”,应该指杀人与重伤害目的不清、界限不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是持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凶器、器械伤人行为;不应是一般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依照刑法体系解释,对于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行为,如果达到相当暴力程度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4.对于暴力强奸行为,不宜以“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制条件。即使强奸行为的暴力程度未必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妇女性自由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5.基于防卫目的是阻却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成为适用特殊防卫条款的障碍。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绑架或强奸既遂,只要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将人打死要判什么罪

(1)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构成防卫过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会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具体还要视案件的情况而定。

(2) 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4) 防卫过当,将人打死的,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至于到底是哪个,要看证据。但是不管是哪个罪名,防卫过当的都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就是一般处罚不是很重。我个人认为判刑的话,也在三年以下或者缓刑。另外还要看正当防卫的时候针对的是哪种犯罪。这些证据对于量刑都是要考虑的。

(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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